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石敬慈 (更名前: 石自達 )即 石正 (更名前:石自
      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士簡字第18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正(更名前: 石自新 )之遺產範圍內給
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石正(更名前:石自新)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零伍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石正(更名前:石自新)於民國93年4月4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2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4日起至98年
4月4日止,原告借款後,石正(更名前:石自新)未依約定
繳付本息,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石正(
更名前:石自新)於107年7月9日死亡,被告為石正(更名
前:石自新)之繼承人,且未曾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本件債務應由石正(更名前:石自新)之繼承人即被告於
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於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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