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士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8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士禾犯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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