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孟涵 (原名 李麗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孟涵(原名李麗鳳)於民國88年5月6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9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9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536元及費用9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李孟涵(原名李麗鳳)於民國86年8月25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9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9年10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53元及費用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李孟涵(原│自民國08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06979│名李麗鳳)│11月03日││││││0000000000│││││││120007│││││││││││├──┼───┼─────┼──────┼──────┼───────┤│02│新臺幣│李孟涵(原│自民國08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5110│名李麗鳳)│10月20日││││││0000000000│││││││899603│││││││││││└──┴───┴─────┴──────┴──────┴───────┘◎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