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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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2號抗告人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 相對人 張璦顯 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3日本院所為102年度司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行使公司法所賦予之單獨股東權或少數股東權時,有必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故公司法於第245條第1項賦予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限制行使要件,即需繼續1年以上、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百分之3以上,且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簡阿朝之媳婦,其與簡阿朝之子 簡煥元 婚後即於抗告人擔任會計職務並保管抗告人之大小章,且相對人自90年3月21日起至99年8月9日止長達9年期間均擔任抗告人之監察人,於99年12月28日起至102年12月27日止則轉為董事,由此可知相對人負責抗告人財務多年並先後擔任監察人與董事,對於抗告人之財務狀況理當知之甚詳,是本件情形顯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立法意旨係為保障無法瞭解公司經營狀況之少數股東權益之目的迥異。況且相對人擔任抗告人之董事已有3年之久,斷無不知抗告人財務狀況之理,是本件顯無聲請檢查人之必要。再者,抗告人從未阻撓相對人知悉抗告人之財務狀況,並積極配合處理,未料相對人自102年5月21日發律師函後即未再與抗告人聯繫,亦未表示何時會查詢相關表冊,而在毫無預警之情形下,卻突然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顯見相對人捨抗告人之善意卻堅持採取法律途徑,係為利用司法制度達其影響公司日常運作之目的,非但不符合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必要,更表徵其權利濫用之心態。綜上,惠請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所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相對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抗告人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等情,業據其於原審提出抗告人變更登記表為證(見原審卷第20至22頁),足證相對人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而抗告人固以上詞為辯,惟聲請選派檢查人,除上開股份持有時間及比例外,別無其他限制,已如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說明,且相對人於原審為本件聲請之時,僅擔任抗告人之董事而非監察人,亦有上開變更登記表可佐,故亦無從認為相對人得行使監察人之職權而認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是抗告人抗辯相對人負責抗告人財務多年,並先後擔任監察人與董事,對於抗告人之財務狀況理當知之甚詳,是本件聲請顯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立法意旨迥異云云,並無理由。是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有不正常之資金往來,多年來由簡阿朝與其子負責,其他股東對歷年財務與營運狀況完全不知,亦對相對人於102年3月21日去函以終止董事職務一事置之不理等情認抗告人公司有財務不明、營運不解情事,而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司法所定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無不合。原審據此並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檢查人,並審認上開會計師公會推薦合格執業之 林僅 順會計師,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並維護兩造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而為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自亦有據。此外,選派檢查人係針對抗告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核屬共益權之行使,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本不致因檢查人稽核而受影響,難認相對人之聲請有權利濫用或有恣意干擾公司運作情形。從而,原裁定准予選任 林僅順 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抗告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云云,並無足採,應予駁回。
四、據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林俊廷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