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智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智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智琦因重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原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方智琦因重利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曾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99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此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時,原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拘役50日及附表編號3所示拘役30日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已修正施行,該條增列併合處罰之例外與受刑人之聲請權,惟就本案而言,不論修正前後,均應併合處罰之,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受刑人方智琦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表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簡稱彰化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稱彰化地院)┌────────┬──────────┬──────────┬──────────┐│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15日│101年8月27日│102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29號│第1129號│第4632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99號│102年度簡字第999號│102年度簡字第12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7月15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99號│102年度簡字第999號│102年度簡字第1297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6日│102年8月6日│102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