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債權人 洪佳柔 債務人 吳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9月20日│120,000元│98年7月21日│CH686360│├──┼─────────┼───────────┼──────────┼───────────┤│002│98年7月20日│120,000元│99年5月21日│CH686361│├──┼─────────┼───────────┼──────────┼───────────┤│003│99年5月20日│120,000元│100年3月21日│CH686362│├──┼─────────┼───────────┼──────────┼───────────┤│004│100年3月20日│120,000元│101年1月21日│CH686363│├──┼─────────┼───────────┼──────────┼───────────┤│005│101年1月20日│120,000元│101年5月21日│CH686364│├──┼─────────┼───────────┼──────────┼───────────┤│006│101年5月20日│120,000元│101年9月21日│CH686365│├──┼─────────┼───────────┼──────────┼───────────┤│007│101年3月9日│200,000元│101年4月10日│CH686351│├──┼─────────┼───────────┼──────────┼───────────┤│008│101年3月21日│200,000元│101年4月22日│CH686353│├──┼─────────┼───────────┼──────────┼───────────┤│009│101年3月28日│300,000元│101年4月29日│CH686354│├──┼─────────┼───────────┼──────────┼───────────┤│010│101年3月9日│100,000元│101年5月10日│CH686352│├──┼─────────┼───────────┼──────────┼───────────┤│011│101年3月21日│100,000元│101年5月22日│CH686355│├──┼─────────┼───────────┼──────────┼───────────┤│012│101年5月28日│150,000元│101年5月29日│CH686356│├──┼─────────┼───────────┼──────────┼───────────┤│013│101年6月12日│110,000元│102年5月13日│CH686828│├──┼─────────┼───────────┼──────────┼───────────┤│014│101年5月4日│100,000元│101年6月5日│CH686357│├──┼─────────┼───────────┼──────────┼───────────┤│015│101年5月10日│150,000元│101年6月11日│CH686358│├──┼─────────┼───────────┼──────────┼───────────┤│016│100年2月19日│1,855,000元│101年7月1日│CH686827│├──┼─────────┼───────────┼──────────┼───────────┤│017│101年6月15日│315,000元│101年7月16日│CH68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