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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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四八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蕭慶賢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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