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貳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二公克)及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九八號、第七二八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二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包因與毒品無法剝離,整體應視為毒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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