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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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林炤炘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能配合,且也未陳報被告之所在,有其等之傳票回證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