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周莉菁~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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