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水利法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水利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一四一號(起訴案號:九十年偵字第二五二五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參年,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確定在案。甲○○因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另犯竊佔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投刑簡字第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董寶和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