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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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俊海 、立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請求之債務人及其公司設立登
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查無立新交通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王俊海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