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陳青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進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4,3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