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邱雅鈴
被 告 賴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分別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莊雅玲 前於民國(下同)97年9月8日,曾
邀同訴外人 莊長順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放款借據內法定
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欄處簽名),向其辦理就學貸款,得於
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額度內借款(借據第1條
),被告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
始據而撥款,並應於申請貸款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1年之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借據第4條),利率則依與教
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又被告共辦理8筆(依序各為24,840
元、30,432元、31,340元、31,932元、31,932元、31,932元
、32,917元、31,917元)就學貸款,金額計24萬7242元,惟
自105年10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自本案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即106年4月27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計年息1%固定計算
(借據第6條),遲延當時借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且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借據第7條、第8條),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並應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並訂有合意
管轄條款(借據第16條)。被告尚欠本金計19萬6513元(各
筆依序欠款金額為0元、4,543元、31,340元、31,932元、
31,932元、31,932元、32,917元、31,917元)及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均不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
率資料表為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部分
,核與原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
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未與原告約定其放棄
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放款借據,被告係於借據
之「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欄下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
旨所示,其自應與訴外人莊雅玲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莊雅玲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6513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20元(內含裁判費2,10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120元),由被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奕珍
附表:
┌──┬──────┬────────┬───┬────────┐
│編號│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年息│違約金起算│
││(新台幣)│(算至清償日止)││(算至清償日止)│
├──┼──────┼────────┼───┼────────┤
│1│196,513元│105年9月1日起至│1.15%│105年10月2日起│
│││106年4月26日止│││
││├────────┼───┤│
│││106年4月27日起至│2.15%││
│││清償日止│││
└──┴──────┴────────┴───┴────────┘
附註:
1、利息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
示各該利率計算。
2、違約金自附表所示各該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附表所示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附表所示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