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4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豪偉
被 告 黃昆泰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受告知人 李浤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