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吳鄭杭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9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