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張月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勝榮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張月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勝榮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