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7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智文
被   告  楊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中小字第176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9時1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陸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極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強公
司)購買會籍,約定由原告向極強公司支付全額款項後,由
被告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至107年6月21日止,每月一
期,分18期攤還,分期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6,568元,兩
造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自106年1月21日第一期即未繳納,依約被告如未按期清償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應繳其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被告尚積欠本金36,568元、遲延利息252元及
其他費用84元,合計36,904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
書、購物分期申請書、還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雖被告就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聲明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置辯,惟
被告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足
採,且就上開文書之真正亦無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系爭分期
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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