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杜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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