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度屏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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