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民國98年7月8日98年度桃簡字第15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調偵字第391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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