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915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德池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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