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月12日(聲請狀誤載為3月31日)刊登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云云,並提出報紙1件為證。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上開公示催告之皇家時報,登載日期為99年4月12日,至99年8月12日始屆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聲請人就附表所載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能科技大學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8年4月30日│21,000元│AZC二五七五四│││││行│││0九││└─┴─────────┴─────────┴───────────┴────────┴────────┴──┘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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