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4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利冠蔚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98年11月30日│20,900元│AA三七九四九三│││1││鎮分行│││五││├─┼─────────┼─────────┼───────────┼────────┼────────┼──┤│00│甲○○│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98年11月30日│22,600元│AA三六四八00│││2││鎮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