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桃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 洪榮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刑事庭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