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23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謝仕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2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年5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10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及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4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