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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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7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傳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9502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傳禮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蔡傳禮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並審酌各犯行罪質是否相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蔡傳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06/17
113/07/22
8時3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11/02
16時13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53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9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
113年度易字第446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06號
判決日期
113/10/31
114/01/16
114/04/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
113年度易字第446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0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01/17
114/02/14
114/06/11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8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02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4年聲字第10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