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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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7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傳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9502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傳禮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蔡傳禮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並審酌各犯行罪質是否相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蔡傳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06/17

113/07/22

8時3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11/02

16時13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53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9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

113年度易字第446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06號

判決日期

113/10/31

114/01/16

114/04/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

113年度易字第446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0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01/17

114/02/14

114/06/11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8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02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4年聲字第10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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