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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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成聖潔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
劉迦安 律師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啟成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成聖潔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喬逸(原名王郁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