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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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8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多榮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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