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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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3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春婷
林彥耀
蔡仁傑
被 告 羅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