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145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毒偵2474號卷第111頁,111年
度安保字第080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數量為0.1528公克,驗餘淨重為0.145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79號鑑驗書份附卷足參(見同上卷第11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而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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