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5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96年度婚字第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為起訴請求離婚事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經起訴在案,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民事起訴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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