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01號
原   告 MARITESABELLAESTEVES( 貝拉 )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兩造定有
債務履行地,但遍觀全卷並無兩造為此約定之記載。原告雖
提出繳款憑證,繳款地點在嘉義縣統一超商之興南門市、愛
樂門市、大林門市等,但門市所在不一,兩造之間所約定「
債務履行地」竟有多數,實難想像。況原告認可被告就近至
超商門市繳款,亦僅為原告容認被告履行繳款義務之方法,
難以據以佐證認定兩造就原告債務履行地有依書面、口頭約
定為嘉義之特約。原告以被告同意原告可在原告來台任職處
所付款,實將被告認可原告之債務履行方法與債務履行地混
唯一談,而有誤解。具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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