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481號
原   告  鍾春蘭
被   告  邵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附表各編號所示票面金額自
各編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借款予訴外人 綦美芳 周轉換票,而取得被
告所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6年8月23日及106年8月
30日、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且綦美芳亦已於106年6月9日
匯款20萬元予被告。詎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均不獲兌現,
經催索被告亦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認識原告,系爭支票係借予訴外人 江嘉貫
使用,江嘉貫欺騙被告表示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已兌現,被
告因而由江嘉貫繼續使用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被告亦為受
害者;而既然附表編號1之支票已經兌現,不知為何原告又
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並未收到任何匯款,帳戶亦未交由他人
使用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
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
、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
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
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
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
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334號判例參照)。查系爭支票均
未記載受款人,為無記名支票,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
第30條規定,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其轉讓即應生
票據上效力,系爭支票由被告交付江嘉貫後,經江嘉貫交付
綦美芳,再由綦美芳交付原告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
被告所提出系爭支票存根聯為憑,則原告即因轉讓而取得系
爭支票之票據上權利;且原告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系爭支票
之交付,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依上開說明,被告自不
得以其與他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故縱被
告所辯其與江嘉貫間之簽發票據過程屬實,仍無礙執票人即
原告行使其票據權利,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即無理由。致被告
另辯稱附表編號1之支票已兌現云云,惟該支票經原告提示
,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退票,亦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
稽,被告僅以聽聞自江嘉貫之陳述,即謂該支票已兌現,實
屬無據,所辯不足為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票據責任
,應屬有據。
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前段規定甚明。依上開說明,被告應負票據責任,則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
額,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被告請求調查其他票據之票款為何
人所提領等情,核與本件爭點及待證事實無關,本院認無再
予調查之必要。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
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43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
┌─┬─────┬─────┬────┬───────┬───────┬──────────┐
│編│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即│付款人│
│號││(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1│TA0000000│20萬元│邵寶華│106年8月23日│107年1月15日│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
├─┼─────┼─────┼────┼───────┼───────┼──────────┤
│2│TA0000000│20萬元│邵寶華│106年8月30日│107年1月15日│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