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顏名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