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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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丁○○
庚○○
己○○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2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
中華 民 國 95 年2月27日
附表一:
┌──────┬─────────┬─────────┐
│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22,400元│91.07.01~清償日止│92.01.02~92.07.01│
││按年息8.1%計算│按年息0.81%計算│
│├─────────┼─────────┤
│││92.07.02~清償日止│
│││按年息1.62%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