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6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16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5年2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吳鈺培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二造所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
21條後段約定,若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依前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4年11月9日起,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二)、上期未收利息0元。(三)
、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
述本金債權自94年10月6日起至94年11月9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8.25計算利息,合計5249元(按契約書第3條)。⑵、
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
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
契約書第7條)及帳務管理費100元(按契約書第4條)。以
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本各乙件
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