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搶奪│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轉讓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拾壹│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月││貳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8條第1││││1項│1項│項│├──────┼──────┼──────┼──────┼──────┤│犯罪日期│95年6月29日│95年6月28日│95年4月28日│95年4月28日│├──────┼──────┼──────┼──────┼──────┤││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16081號│第3383號│第3383號│第338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實││2476號│2093號│2093號│2093號││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26日│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決││2476號│2093號│2093號│2093號││├────┼──────┼──────┼──────┼──────┤││確定日期│95年12月28日│95年12月28日│95年12月28日│95年12月28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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