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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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將附表編號1、2、4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一級│竊盜│持有二級│轉讓一級│施用一級│││毒品││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伍拾│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玖月│壹年│日,如易│壹年肆月│拾月│││││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刑法第│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21條第1│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第11條第│第8條第1│第10條第│││1項││2項│項│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94年5月│94年8月│94年8月│95年5月│││8日│1日│9日│15日│2日│├──────┼────┼────┼────┼────┼────┤││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4年度核│94年度偵│94年度偵│94年度偵│95年度毒│││退毒偵字│字第7705│字第2594│字第│偵字第│││第2388號│號│號│13645號│4250號│├─┬────┼────┼────┼────┼────┼────┤││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94年度易│95年度簡│94年度訴│95年度訴││事││字第2782│字第697│字第1099│字第2139│字第2040││實││號│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95年2月│95年3月│95年5月│95年8月││││30日│24日│7日│12日│17日│├─┼────┼────┼────┼────┼────┼────┤││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94年度易│95年度簡│94年度訴│95年度訴││判││字第2782│字第697│字第1099│字第2139│字第2040││決││號│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5年2月6│95年3月│95年4月│95年7月│95年9月││││日│28日│6日│3日│11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貳拾│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陸月│伍日,如│捌月│伍月,如│││伍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以銀元叁│││││佰元折算││佰元折算│││││壹日││壹日│├──────┼────┴────┴────┴────┴────┤│附註│編號1、2、4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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