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3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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