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羅勝嶼

被告 陳薪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欣恩

法官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