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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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告 甘志豪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被告 甘鶴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700元【計算式:116.84平方公尺×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500元=2,044,700元;占用面積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