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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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告 甘志豪

甘媽力

張瑋珊

甘乙妏

甘佐祥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被告 甘鶴彬

劉慶忠 律師即 甘財源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700元【計算式:116.84平方公尺×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500元=2,044,700元;占用面積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顏珊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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