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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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告 吳忠衛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號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或折算賠償金額,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請求折算賠償金額部分,則未陳明金額,應待原告補正後再行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就登報道歉之請求部分,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石秉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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