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翁權得 被告 高斌 祐上列被告高斌祐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