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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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告 高寶惜

黃主從

陳杰誠高素香 之繼承人

陳杰宇 即高素香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34期 佃北 (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6,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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