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告 高寶惜
黃主從
陳杰誠 即 高素香 之繼承人
陳杰宇 即高素香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34期 佃北 (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6,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