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進化運動空間法定代理人 殷大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碧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