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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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告 謝麗珠

被告 吳聰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案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聲明: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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