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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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告 謝麗珠
被告 吳聰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案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聲明: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