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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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簡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麗娟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1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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