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上列聲請人因105年度北救字第3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
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
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
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北救字第33號裁定法官在
裁定書上亂罵人臆測,審判不實已失去公義,爰聲請本院10
5年度北救字第33號事件承審法官周美雲依法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北救字第33號事件已於民國105年3月22
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有民事裁定在卷可佐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
執行之職務,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陳裕涵
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