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政川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
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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